2015年12月16日13:18 來源:上海天尚律師事務所 楊波 周濤點擊: 次
如何“出賣”劇本作品的著作人身權
劇本,“一劇之本”之所謂也。無論是舞臺劇(話劇、戲劇)、電視劇、電影片、網絡劇,其制作和得以展現的基礎,都源于劇本。劇本在整個影視娛樂產業鏈條中,可謂是重中之重。
大體上,可以把劇本分成兩類,一類是原創劇本,一類是改編劇本。編劇(作者),因此也有兩類,一為原創編劇,一為改編編劇。影視公司購買劇本,既是IP儲備的需要,也是項目開發的需要,更是制作影視劇的前提。對于編劇而言,無論是原創性劇本,還是改編已有文學作品而成的劇本(改編劇本),除把寫作當成自己生活習慣的一部分者之外,在很多情況下,或在于賣一個好價錢,或在于找一家好的制作公司。
然而,在劇本購買或出售的市場交易中,由于編劇對劇本的著作權了解并不全面,或了解并不深入,而常常出現以“白菜價”出售的情況,也時常出現把原本不需要出售的權利無意識地一并出售的情況。
鑒于改編劇本的特殊性,本文只討論原創劇本,改編劇本留待后續文章介紹。
問題:作為一名原創編劇,您對劇本究竟享有多少人身(精神)權利?該如何保護這些精神權利?出售劇本的時候,當如何避免出售那些不應當出售的精神權利?
版權(著作權),是編劇對劇本所享有的權利。中國因為沒有《版權法》,只有《著作權法》,為此,通常法律人使用較多的詞是“著作權”。著作權總共有兩類:人身權;財產權。
著作人身權有四種:發表權 、署名權 、修改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有十三種:復制權、發行權 、出租權 、展覽權 、表演權 、放映權 、廣播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 、攝制權 、改編權 、翻譯權 、匯編權、其他著作財產權。
發表權,是首次公之于眾的權利。所謂公之于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條件。
作為編劇,一般都不愿意自己的作品被“雪藏”,而是希望早點公之于眾,在社會上得到廣泛的傳播。所以,發表權,一般來說是可以出讓的部分。不過,倘若購買劇本的公司,若買過去的目的就是“雪藏”,此時,對于編劇而言,很可能是得不償失的。因為某種題材的劇本或故事,過了“雪藏”期之后再公之于眾,就不太可能備受關注了。亦基于此,建議編劇在出售劇本的時候,最好是和購買方談好開機拍攝的時間,以便自己的作品可以早日問世。當然,在實踐中,談好開機拍攝的時間,往往是不夠的,因為購買方或攝制方,開機拍攝之后,是否能夠順利完成影視劇的拍攝且拿到發行許可證,不無變數。為此,最好是能夠在協議中約定完成影視劇拍攝和拿到發行許可證的時間,這樣才能更好地督促購買方或攝制方早日制作完成并采用各種適當的辦法獲得發行許可證,編劇的作品才能早日以影視劇的方式公開傳播。如果時限屆滿,未能完成攝制并獲得許可證,所售出去的權利,依照協議全都收回,即回籠再售。不但使得作品被公開傳播的幾率增大,消除了被“雪藏”而默默無聞的可能,而且還可能通過再售獲利。
署名權,除職業代筆寫手外,大概不會有編劇放棄署名權,所以署名權可以不用過多介紹。只不過值得提醒的是,署名權不僅僅體現在影視劇各種媒介的載體上,而且還可以要求在各種宣傳品及VCD、DVD等制品的外包裝上署名。若協議僅僅規定應當給編劇署名,而不細化到署名的物料種類,則可能僅僅只有看該影視劇的人知道編劇是誰。當然,即便看過該影視劇的人,也未必能知道或記住編劇的名字,因為一兩秒一晃而過的片頭或片尾,實在不是大眾關注的重點。署名權,從正面來看,是作者或編劇享有署名的權利;從反面來看,是作者或編劇禁止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名字的權利。從這個角度看,當編劇在出售劇本的時候,不但要從正面確立自己在各物料上署名的權利,而且要從反面約定在什么情況下,方能署他人的名字。署名權,如此看來,也不是一個編劇可以不予稍稍多給一些關注的權利。
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劇本的權利。劇本完成之后,在不同階段對之進行一定的修改,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也是必要的工作,尤其是對于雕琢一件精品劇本而言。劇本,往往具有很強的時代氣息,而時代氣息又往往受各種社會風潮或思潮的影響,或許劇本中的一句話,原本平談無奇,但若加上時代流行的元素,這句話就變得深入人心。以《紅樓夢》為例,據說曹雪芹前后修改了十年,增刪了十幾次。總體上來說,編劇對修改權的堅持,并不是十分的必要,因為為了迎合市場的口味或通過政府審查之需,對劇本進行一些必要的修改,這也是商業邏輯的自然結果。與其過于執拗修改權不予售出,不如在保護作品完整權上下功夫。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劇本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這項權利也被稱為“尊重權”,尊重編劇創作作品的本意,避免劇本經修改后而致使其本意被歪曲、曲解、割裂。簡言之,保護作品免遭不良對待,即“惡搞”劇本。一個原本是賢淑與善解人意的女角,被以劇情需要之名,篡改成一個怨毒與風流成性的女角,這就是對作品完整權的侵犯。其實,劇本中的很多人物,編劇均有一定的感情寄托于上。當某個寄托了厚重感情且在一定程度上內化于心的角色,其性格特征及善惡被顛覆性修改之后,不但會影響編劇所認知的劇本之原意,而且對投入感情于上的編劇而言,未必不是一種精神上的傷害。鑒此,保護作品完整權,建議不要一并將之出售,如果強勢的影視公司一定要求編劇出售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話,那么,親愛的編劇,作者不妨在協議中加入“任何修改或改編不得構成對劇本之立意和結構的歪曲、曲解、割裂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損害與不良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