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01日15:35 來源:未知點擊: 次
谷歌數字圖書館
2009年10月,谷歌數字圖書館涉嫌大范圍侵權中文圖書,從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獲悉,570位權利人17922部作品在未經授權下已被谷歌掃描上網。很多國內著作權人明確表示,谷歌數字圖書館沒有經過他們本人的授權,已構成侵權。但針對這一說法,谷歌數字圖書館表示,所有圖書的掃描只是用于搜索,并且只顯示非常小的一部分。如果有作家不愿意自己的書被掃描,谷歌會非常尊重作家的個人意愿,將書刪除。
作家并不認可谷歌數字圖書館的做法。在中國作家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代表中國作家與谷歌數字圖書館進行了多次談判之后,谷歌向中國作家進行了道歉,但沒有就賠償和使用費問題達成一致。由于谷歌公司退出中國,谷歌引起的數字圖書館版權糾紛暫告一段落。
一、谷歌的掃描收錄方式分析
我們打開谷歌圖書搜索頁面,可以看到四種圖書預覽方式:1、無預覽,即只提供圖書的概述、書評、作者、出版商、ISBN等周邊信息。2、摘錄視圖,即在無預覽方式的基礎上,還提供圖書的片段視圖。根據搜索關鍵字顯示全書中包含此關鍵字的三段文字,每段文字有2至3行。3、有限預覽。 這種方式比摘錄預覽提供更多公開的內容,至少一半的圖書是可以預覽的。有限預覽時,谷歌圖書搜索頁面會顯示“XX出版商許可在此顯示這些書頁”的字樣。4、全書預覽,即如果一本書已超過版權保護期或者在版權保護期內且經出版商許可使用的,可以看到圖書的全文。
無預覽方式,毫無疑問不涉及侵權,本文不再討論。全書預覽方式的圖書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過了版權保護期的圖書,這類作品已進入公共領域,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也不存在侵權問題。另一種是在版權保護期內但經出版商許可谷歌使用的圖書。是否侵權,還得看出版商給的授權是否真實有效。有限預覽方式是否侵權,和出版商授權的全書預覽一樣,需要查明出版商給谷歌的授權是否真實有效。
谷歌圖書搜索引發國內爭議的主要是摘錄視圖方式,爭議焦點是以這種方式提供作品網上預覽是否侵權。
二、未經許可顯示作品“摘錄視圖”,谷歌在打法律擦邊球
不少國人包括部分中國作家認為,谷歌以摘錄視圖方式向公眾提供中國作家作品,不是侵權。筆者認為,谷歌是在“打法律的擦邊球”。從法律條文來看,谷歌的行為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說的作品合理使用范疇,亦不屬于第三十二條法定許可使用的情形。因此,谷歌的行為不符合中國法律規定,違背了“先授權,后使用”的法律原則,是不合法的。
或許有人會以谷歌是“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布的作品”為其辯解,認為谷歌提供“摘錄視圖”屬于合理使用。因為谷歌宣稱提供作品的摘錄視圖,是讓讀者通過它找到紙質圖書。筆者認為,如果谷歌對這本圖書提供了諸多搜索關鍵詞,而公眾通過點擊這些關鍵詞看到了片段,并通過預覽這些片段閱讀到了圖書作品的主要內容,應當屬于侵權。
上海女作家棉棉認為谷歌以摘錄視圖方式使用她作品的行為構成了侵權,向中國的法院提起了訴訟,此案正在審理中。這場官司的結果很重要。如果作家打贏了,法院認定谷歌侵權,會作為國內數字版權保護的一個“判例”,更會給文著協與谷歌的談判增加砝碼。
三、“公益”不應成為谷歌的擋箭牌
谷歌聲稱掃描圖書是為了“煥發那些已經難以發現的舊版、脫版書籍的生命”,“保證作者和出版商能夠從他們創造性的努力中獲益”,這樣看起來,谷歌的數字圖書館似乎是在打“公益”牌。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圖書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谷歌所謂的“數字圖書館”不是我國法律規定中的“圖書館”,而且谷歌的行為也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內容。盡管谷歌可以表示不會在數字圖書館計劃中引入廣告等商業行為。但是,在互聯網世界中,只要有流量,就有商業利益的存在。有商業利益的存在,必將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造成侵犯。這就形成了法律問題。
我們認為,谷歌希望建立世界上最大的數字圖書館確實是一種偉大的文化構想,有它美好的一面。但谷歌的終極目標是通過與傳統圖書館、圖書銷售商的合作,以向用戶收費、廣告收入等方式,實現商業運營,分享作品的版權利益。因而,谷歌不能以“公益”作為解決版權糾紛的擋箭牌。
百度文庫版權風波
2010年12月9日,中國文字著作協會、盛大文學、磨鐵圖書向百度文庫發出《針對百度文庫侵權盜版的聯合聲明》,稱百度文庫未經權利人授權而收錄了大量文字作品且供網友自由下載,這樣的行為嚴重的侵犯了廣大中國作者的權利。2011年3月15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韓寒、慕容雪村等50位作家聯名發表公開信,抗議百度文庫向網民提供免費文檔作品的下載行為。3月24日,百度文庫與作家代表就所涉及作品進行的談判失敗。3月26日,百度發表“三點聲明”,承諾3日內刪除侵權文檔、對傷害作家感情表示歉意。3月29日下午4點百度文庫文學分類下的文檔只有166份,而在糾紛前這一數字為270多萬份。29日晚,百度文庫官方微博稱超過99%的文學作品已刪除。3月30日,出版業與作家反侵權聯盟發表了“樹欲靜,而風未止”的聲明,認可百度對侵權文學作品的刪除力度,同時也表示,在現有1700多萬份文檔中,仍有大量非文學類的侵權圖書,敦促百度正視這一數目驚人的侵權事實。版權方希望與百度重啟談判,形成尊重版權的基本共識。4月1日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司長王自強表示,支持作家依法維權,對作家反映的百度侵權問題,國家版權局將根據事實依照法律進行處理。王自強指出,目前百度較為積極的態度值得肯定,但并不意味著作家反映的百度侵權問題的結束。“版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查明事實真相的前提下,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對百度文庫是否侵權依法作出處理。”
百度文庫移除文檔的行為并不是法律的規定或者相關行政機關的強制,而是出于輿論的壓力和權利人的要求,特別是知名作家的聯名行為,給百度文庫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如果僅僅從現行法律的角度,沒有辦法限制百度文庫的行為。
對于百度文庫,其性質和谷歌數字圖書館是不一樣的,百度文庫聲稱自己并沒有參與文檔的上傳,而只是提供一個存儲空間,由網友自己上傳和下載,百度文庫 “不知道上傳作品是否侵權”,而且,法律也沒有規定百度文庫具有審查義務。2006年7月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第3款規定:網絡存儲空間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不構成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只有在服務商“明知或應知”屬于侵權作品仍不作處理,未盡到注意義務,才構成侵權。于是,百度文庫依據上述規定認為自己的行為并沒有違法。于是,如果權利人無法證明百度文庫“明知”或者發現百度文庫借此盈利的話,是很難追究百度文庫民事賠償責任的。
5月13日,國家版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對百度文庫進行行政處罰。
對于百度文庫這樣的網絡使用者,在目前的法律條款下,權利人很難通過單獨的行為維護自己的權利,除非權利人能找到對方“明知”和盈利的證據。在目前的條件下,權利人可以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和國家行政機關維護自己的權利。當然,如果修改“著作權法”或者《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在條文中限制“避風港”原則的濫用,將能很好地規范網絡使用者的行為。
針對著作權領域出現的新問題、新要求,國家相關部門已將《著作權法》的修改列入日程,最高院也正在起草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具體適用的司法解釋。
結語:
目前,國內的數字版權以兩種授權模式為主,一種是數字出版商或數字圖書館從出版社“一對多”集中拿授權,另一種是直接找圖書作者“一對一”簽約。面對海量數字版權,“一對一”找作者拿授權麻煩而又費時,跟出版社集中拿授權又會存在虛假授權、越權授權、隱瞞授權等現象。此外,不少數字出版商不向作者提供銷售報告,隱瞞真實銷售數據,不支付作者的版權費已成家常便飯。因此,版權授權不規范,后臺銷售數字缺乏第三方監督,已經成為數字版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的重要原因。
除了通過取得授權使用外,還有一種使用方式,就是百度文庫這樣的公共存儲空間,由網友自由上傳,按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網站管理人不負審查義務,只有當權利人提出刪除要求后才進行處理。這樣的使用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權利人的著作權,但卻因為法律的規定而得以免責。
無論是谷歌數字圖書館還是百度文庫,雖然是不同的使用方式,但都是數字版權在網絡時代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而且,隨著科技的發展,數字版權將會深入人們的生活,并可能成為主流,這樣的問題今后仍舊會不斷出現。要解決這些問題,除了權利人知曉自身權利外,還有待法律的進一步完善。權利人在遇到類似的問題時,應該積極地舉報并主張自己的權利。(盛敏 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