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01日15:42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點擊: 次
所謂微博,顧名思義是微型的博客,網絡用戶可以通過電腦、手機等各種客戶端進行信息的分享和傳播。與普通博客相比,微博一般限于140字,更新速度更快,傳播方式更為便捷。2009年8月,新浪網推出“新浪微博”內測版,成為門戶網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務的網站,之后,如雨后春筍一般,各大網站開始紛紛推出微博。微博的興起,不僅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也對著作權法律保護提出了新的課題。
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權
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權,是微博時代在著作權法律保護問題上首先需要回答的問題。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作品”,而“作品”之所以成為“作品”的核心要件在于其具有獨創性,因此,判斷微博是否能夠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于其是否具有獨創性。
之所以會有這種疑惑,主要在于博客的字數限制。140字的限制,對于普通人,大多是流水賬似的記錄生活和心情:“剛剛吃過飯,很飽。”等類似這種簡單描述似的表述,顯然達不到著作權法中對獨創性的界定,自然不能受到保護。但在新浪微博中國首屆微小說中則有這么一段文字:“我因車禍而失明,所以我從不知女友長什么樣。那年,她得了胃癌,臨終前她將眼角膜移植給了我。我恢復光明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她的照片,然而我只找到她留給我的一封信,信里有一張空白照片,照片上寫有一句話:‘別再想我長什么樣,下一個你愛上的人,就是我的模樣。’”對于這樣的構思和表達,卻并非每一個人都可以做到。因此,作品獨創性的判斷不在于文字的多寡,而在于通過文字所傳達出來的精妙構思和遣詞造句的功底。因此,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權,答案不是簡單的是或不是,而應當看發表微博的具體內容。一篇能夠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微博文章,并不在于其字數多少,而在于其如何在140字之內“妙手著文章”。
微博轉發的隱患
與普通博客相比,微博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傳播速度極快,其原因就是微博世界中的轉發現象。微博之間的轉發,只需點擊微博帖子下的“轉發”字樣,即能在顯示原始帖子內容的同時,顯示原始發帖人的昵稱,與原創帖子存在明顯的區別。基于微博的主要功能在于信息分享,因此這種轉發符合微博世界的游戲規則,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存在著作權法律隱患的是“直接引用”行為及以原創微博帖子表現出來的轉發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人對自己的作品具有發表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他人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這些人身權和財產權。只有滿足“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使用人才可以在法律上免責。那么,140字的微博世界,是否應當嚴格執行著作權法的規定?當然,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對于現實和網絡是同樣適用的。如果微博轉發行為構成侵權,則理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微博存在的合理性更多地在于分享,而不是創造,因此筆者認為,微博轉發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應當是“顯而易見”的,一般的侵權應根據微博的分享性原則予以免責。而就如何認定“顯而易見”的著作權侵權,一方面轉發者在主觀上應當具有“顯而易見”的故意,另一方面轉發行為應當發生了“顯而易見”的后果。
微博運營商的法律責任
盡管微博世界發生著作權侵權的情形比較少,但一旦發生,如何認定微博運營商法律責任這一問題就不容回避。與普通博客運營商相比,微博運營商面對的信息數量更多,每一分每一秒都存在更新的帖子,根本無法進行具體審查。除了對內容上明顯存在反動、色情、暴力等敏感性詞語進行自動過濾和刪除外,微博運營商不會主動進行審查。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據此規定并結合微博的特殊性,微博運營商的審查義務應當是被動的,而不是主動的。如果權利人發現他人微博上存在侵犯其著作權的內容,可以通知微博運營商采取刪除、屏蔽等措施,只有在微博運營商未采取相關措施的情形時,才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