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01日17:28 來源:未知點擊: 次
【案情簡介】
2009年6月17日,內蒙古烏蘭察布市的出租車司機李強,在其“西北風的空間—搜狐博客”上發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學,東方思想是宗教》(簡稱《西》文)一文,該篇文章被搜狐網推為精華帖。于芬多次訪問李強的博客,并于2009年8月2日,在其“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上發表了《如何突破難度與穩定的瓶頸,繼續領跑世界跳壇》(簡稱《如》文)。李強在網絡上對比后發現,文章部分內容引用了《西》文整段內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處。李強認為,于芬的行為侵犯了其對《西》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權。一紙訴狀把于芬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被告于芬辯稱,原告李強不能證明其就是涉案“西北風的空間—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風”,也不能證明其就是《西》文的作者。另外,《如》文中引用《西》文的內容只占全文字數的10%,兩篇文章均發表在博客上,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李強通過輸入用戶名和密碼可以登錄“西北風的空間—搜狐博客”,且博客首頁顯示原告李強本人照片,在被告于芬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確認原告李強系“西北風的空間—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風”,依法對《西》文享有著作權。
【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李強和被告于芬因在各自的博客上發表了博文,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和規制。依照該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向其支付報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而不論是在紙質出版物亦或網絡博客上進行使用。被告于芬未經原告李強許可,亦未向其支付報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即在其互聯網博客空間上發表了《如》文,被告于芬侵犯了原告李強對《西》文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最后判決,于芬停止繼續使用《西方理念是科學,東方思想是宗教》文章內容,并分別在“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搜狐圈子—體育看臺—走進于芬的天空”等相關網站上刊登致歉聲明,同時賠償李強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1800元。2010年7月26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李強的強制執行申請。
(案例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點評】
這起被譽為“我國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權糾紛案”,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這起案例很可能使博客著作權的“免費午餐”時代結束。
博客是一種新興的網絡傳播形式,注冊用戶可自由發表文章,但這種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冊用戶在網絡上享有的法定權利和承擔的法定義務與現實生活中并無區別。博客上發表的文章均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的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這里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是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個人使用、教學使用、免費表演、公務使用、公共場所陳列作品的使用、對漢族文字作品的翻譯使用等(詳見第六條),“法定許可”包括圖書館使用(詳見第七條)、九年制義務教育使用(詳見第八條)、扶貧使用(第九條)。本案中被告博客未經許可使用原稿博客文章的行為顯然不屬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構成了侵權。
博客上引用他人的文章的損害很難界定,一般侵權方還可能在發現侵權的較短時間內把涉嫌侵權的文章刪除,從而導致被侵權方舉證不能。本案中,原告李強始終堅定維權,并且就被告侵權的行為專門聘請公證人員,第一時間內進行了完備的公證,成為其勝訴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