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01日17:30 來源:未知點擊: 次
【案情簡介】
原告翟小菲與被告程尉東合意拍攝一部反映中國空姐生活的電視連續劇,并由程尉東任編劇,翟小菲執導。二人共同到民航部門體驗生活、討論構思、創作劇本。在此期間,翟小菲將其構思的一些劇情提供給程尉東。此后,程尉東執筆完成了電視文學劇本《中國空姐》的寫作,并以個人署名出版發行。
翟小菲訴稱:我與程尉東經長達11個月的深入采訪,體驗生活,收集素材,合作完成了涉案劇本。程尉東未經我許可擅自將劇本獨自出版,已構成侵權。請求判令程尉東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元。
程尉東稱:二人是以編劇、導演的身份體驗生活的,不是一起創作劇本。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翟小菲雖然司職該劇導演,但與程尉東一起討論劇情,提供一些較細致的情節,因此應為涉案劇本的合作作者。程尉東將合作作品當做個人作品發表的行為侵犯了翟小菲的著作權。據此判決:翟小菲立即停止對電視文學劇本《中國空姐》著作權的侵犯。
【點評】
在確定作品著作權的權利歸屬時,合作作品是一個經常遇到的棘手問題。作品的創作完成,雖然是一個人獨立創作的,但有時卻是多人共同參與的結果。這些參與人,哪些為作者,哪些不是作者,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需要舉證證明的司法實踐問題。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笨梢姡献髯髌肪褪怯蓛蓚€以上的人共同創作的作品。此處的“創作”僅指在為作品的完成做出的智力貢獻,那些為作品的完成進行組織、提供咨詢意見或物質條件的,不能成為合作作品的作者。
司法實踐中,關于如何認定“合作”一般從兩方面考慮:第一,必須有共同創作的意愿,即在創作前要有一起創作的合意。如果一個作品已經獨立存在,他人在其基礎上進行增刪、完善或者演繹,那也不是合作作品。從這種意義上說,目前,許多出版社出版的署名為“曹雪芹/高鶚”的《紅樓夢》是有違法律規定的,因為如果認定后四十回認定是高鶚創作,高鶚與曹雪芹并未達成合作創作的意愿,高鶚只能對其創作的部分單獨署名,二人共同署名其實已經構成了對曹雪芹署名權的侵犯。第二,必須有共同創作的行為,即作者都參與到實際的創作活動當中。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創作與共同執筆是不同的,未親自執筆不表示沒有參與共同創作,提出的構思、情節等內容最終體現在作品當中也為創作。本案中,翟小菲與程尉東既有共同創作的合意,也有共同創作的行為,因此顯然是共同創作。
實踐中,還有一個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就是在作品創作過程中,一個人只是對其中的一小部分內容付出了智力勞動,是不是也應視為合作作者?筆者認為,在此部分內容占整個作品的比例越小越不宜認定其為合作作者,因為對作者的認定要著眼于整體、著眼于創作的連續性,過多的認定作者身份也無益于作者著作權的行使。
(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 張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