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01日17:31 來源:未知點擊: 次
【案情簡介】
梁漱溟先生是我國著名的現代思想家,他于1988年逝世,其作品著作權由其子梁培寬、梁培恕繼承。《梁漱溟隨想錄》由被告山西高校聯合出版社出版、署名“魯薇娜”,該書全部作品均為梁漱溟作品,大部分內容取自梁漱溟所著《朝話》一書。《朝話》系梁漱溟早年在山東鄉村建設研究院工作期間在朝會時的講話,由其學生黃孝方等記錄整理,該書自1937年起已出版多次,每個版本上均署名梁漱溟。
梁培寬訴稱:兩被告編輯出版《梁漱溟隨想錄》未經許可,已構成侵犯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支付原告使用費5320元,物質及精神損失費2萬元,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魯薇娜辯稱:《梁漱溟隨想錄》大部分內容取自《朝話》,而《朝話》是由黃孝方編輯的編輯作品,其著作權應由黃孝方享有。
被告山西高校聯合出版社辯稱:《梁漱溟隨想錄》的出版已經依法審查,并與編輯者簽訂了出版合同,因此出版社不承擔責任。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梁培寬是梁漱溟著作權的合法繼承人。兩被告在編輯出版《梁漱溟隨想錄》時,未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已侵害原告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據此判決:被告出版社停止《梁漱溟隨想錄》一書的發行;兩被告在《新聞出版報》向原告賠禮道歉;魯薇娜支付原告作品使用費6480元及律師費760元,出版社負連帶責任。
【點評】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一共明確規定了八種作品類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上述類型當然不是從文藝創作角度對作品的劃分,而是著作權法意義上對作品的分類。不同類型的作品,在著作權保護的特點、標準、策略和方法上會有所不同,因此,這種法律上的分類,會給法官執法斷案帶來更多的便利。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可見,通常情況下,文學作品都屬于文字作品的范疇。當然,社會生活中,文字作品的范圍是很廣的,除文學作品外,書信、報紙新聞、產品說明書、文字廣告、菜譜等等也都屬于文字作品,因為它們都是以文字、數字、符號表達構思或情感的,符合文字作品的屬性。雖然,從藝術角度講,這些作品和精心創作的文學作品是難以相提并論的,但從法律角度講,它們與文學作品并無本質區別。
本案中,還是涉及到口述作品。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表現的作品。”應該說,除了那些照本宣科的報告、講話等,即興(包括有提綱的)的口頭表達都可以創作出口述作品。口述作品可能比文字作品更多,但由于它們并沒有被固定下來,因此,發表完成,大多也就慢慢消逝了。
《朝話》是梁漱溟的學生根據他每天在朝會上的講話整理記錄而成的。根據上述定義,在梁先生講話時,形成的是口述作品;此后,整理成書面作品,又形成了文字作品。二者內容上雖然還是基本一樣的,但是作品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本案被告侵犯的梁先生對文字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文字作品與口述作品的特點和二者的關系。相比較而言,口述作品由于其自身創作特點,要保護起來會有“先天不足”,因此,把口述作品及時轉化為文字作品更有利于對著作權法的維護。
(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 張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