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01日17:32 來源:未知點擊: 次
【案情簡介】
2009年的一天,黃華國接到朋友電話,說是在市場上買到了他的書。但他從沒有寫過、甚至授權創作過這本叫做《巴菲特帶你走出金融危機》的書。遂將該書的出版商中國紡織出版社和慧泉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東城區法院。
黃華國認為,他從未寫過《巴菲特帶你走出金融危機》,更沒有委托過中國紡織出版社出版該書。中國紡織出版社擅自出版發行假冒黃華國署名的作品,嚴重違反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侵犯了黃華國的著作署名權,慧泉公司在出版圖書的過程中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亦應承擔相應責任。請求法院判令中國紡織出版社、慧泉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黃華國經濟損失50萬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慧泉公司在庭審中辯稱,慧泉公司在選題、組稿過程中,曾通過案外人周家萬多次與黃華國聯系涉案圖書的出版事宜。在黃華國同意署名并將其身份證通過中間人發給慧泉公司之后,世紀慧泉文化公司有理由認為黃華國已經同意了合作出版圖書。因此,慧泉公司出版涉案圖書,并非冒用黃華國的署名,而是征得了黃華國的同意。
中國紡織出版社的代理人則表示,著作人身權的產生,必須與某個特定的作品相聯系,本案并不涉及黃華國的任何作品,所以黃華國據以主張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缺乏依據。同時,涉案圖書的選題、策劃是由慧泉公司完成,中國紡織出版社在出版過程中,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沒有主觀過錯,不存在侵權行為。
對于曾同意合作一事,黃華國一方當庭表示否認。而另據法院調查,慧泉公司出具給中國紡織出版社委托出版涉案圖書的委托證明書上“黃華國”的簽章系慧泉公司工作人員所簽。慧泉公司至涉案圖書出版發行時,就署名事宜沒有獲得黃華國認可。
【審理結果】
經審理,北京市東城區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事實,中國紡織出版社和慧泉公司確系未經黃華國許可,在他人創作的作品上署黃華國姓名。該案爭議焦點是虛假署名的行為是否構成對黃華國署名權的侵犯。法院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包括署名權在內的著作權權利的存在均依附于作品而存在。本案中涉案作品并非黃華國創作,故其不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權。黃華國以中國紡織出版社和慧泉公司的行為侵犯其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為由提出訴求,不予支持。對于被告假冒黃華國姓名的行為,黃華國可依據民法通則規定的姓名權另行主張權利。據此,東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黃華國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黃華國表示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
北京市一中院根據案情重新核查證據,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中國紡織出版社和慧泉公司確系未經黃華國許可,在其出版的非黃華國創作的涉案圖書上署名黃華國為作者,已構成對黃華國署名權的侵犯。慧泉公司作為涉案圖書書稿的提供者應承擔相應侵權民事責任。中國紡織出版社作為涉案圖書的出版者,未盡到審查義務,其應與慧泉公司共同承擔相應侵權民事責任。因此,黃華國所提出的判令中國紡織出版社、世紀慧泉文化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訴訟支出的上訴請求,北京市一中院予以支持。鑒于中國紡織出版社、慧泉公司的涉案侵權行為侵犯了黃華國的署名權,并不涉及財產性權利,故黃華國要求判決中國紡織出版社、慧泉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北京市一中院撤銷了北京市東城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判令中國紡織出版社和慧泉公司停止出版、發行署名“黃華國著”及含有黃華國的身份及履歷內容的《巴菲特帶你走出金融危機》一書,并就其侵權行為向黃華國公開賠禮道歉,以消除影晌。賠償黃華國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及合理訴訟支出2萬元。
(案例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點評】
近年來,冒用他人特別是名人的名字出“偽書”的現象層出不窮。名人“偽書”所帶來的不良影響是明顯的,擾亂了圖書市場,傷害了整個出版業,在侵犯名人正當權益的同時,也令讀者上當受騙。出版“偽書”的成本極低:除了印刷成本,昂貴的版權費用、作者稿費等皆不用付,加上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存在著管理真空。雖然我們稱這些書為‘偽書’,但是它實際是經過很多知名出版社出版的,是披著‘合法’外衣的,一般的讀者和圖書經銷商無法識別,所以還應該先由法院定性為侵權。前兩年,一些作家都因曾被出版社假借名字出書,拍案而起打過“偽書”官司,但多以調解結束。本案可以說是冒用他人署名出書的一個很好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