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01日19:11 來源:未知點擊: 次
【案情簡介】
原告劉建業是小說《明清十大奇案》的作者。案外人北京中圖恒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劉建業簽訂《圖書出版協議》,約定劉建業授權恒業公司出版發行該小說。2007年7月,中央編譯出版社出版《奇案》。被告經營的新華網在其網站上發布了《奇案》的圖書簡介及“奇案一至七”的相關目錄,網絡用戶點擊該目錄可以鏈接到新浪網的相關網頁,進而瀏覽該部分內容。
原告劉建業訴稱:新華網將此書至少70%的內容在新華網讀書頻道全文發布,該行為侵犯了劉建業的著作權,請求判令:新華網上發布道歉聲明;賠償其經濟損失8.1萬元、神損失費10萬元。
被告新華網絡有限公司辯稱:新華網鏈接《奇案》有合法依據的,主觀上沒有侵犯劉建業著作權的故意。中央編譯出版社將涉案圖書的數字形式的各項權利授予新浪網,而新華網與新浪網口頭協商,在新華網“以書會友”欄目上提供了該書到新浪網的鏈接,所以,新華網主觀上沒有侵權的故意。新華網只提供該書到新浪網的鏈接,并非將該書的70%全文發布。新華網及時刪除了該書的鏈接。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通過新華網刊載的《奇案》目錄可以鏈接到新浪網,但互聯網用戶只能在新浪網瀏覽該目錄下的具體內容,這表示新華網提供的是圖書《奇案》的鏈接服務,劉建業對此亦無異議。況且,新華網與新浪網建立《奇案》鏈接服務之前,新華網審查了相關授權文件,如中央編譯出版社授權新浪網連載《奇案》的授權書等,表明其主觀上不存在侵權的故意,作為鏈接服務提供者已經盡到審查義務。因此,新華網作為圖書《奇案》的網絡鏈接服務提供者,并未侵犯劉建業享有的圖書《奇案》信息網絡傳播權。而且,劉建業委托代理人向新華網出示劉建業的著作權說明和授權書后,新華網及時斷開與新浪網的鏈接,并刪除了其網站上《奇案》的相關內容,即使新浪網刊載《奇案》的行為構成侵權,新華網依法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決:駁回劉建業的訴訟請求。
【點評】
互通互聯是互聯網的基本特征。鏈接即是實現這種互通互聯功能的基本手段。實踐中,存在大量通過鏈接傳播作品的情況,何種情況下的鏈接構成侵權是司法中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
所謂鏈接,即通過在網絡服務器某信息標題后放置存在該信息的網絡地址,用戶點擊該信息標題后,進入存在該信息的第三方網站,因此鏈接屬于一種定位、查詢技術。從表現形式上,鏈接主要有:1、首頁鏈接,即點擊鏈接圖標進入被鏈接網站首頁;2、相關頁面鏈接,即點擊鏈接圖標進入被鏈接網站的相關次頁面,而非首頁;3、深層鏈接,即點擊鏈接圖標后,可以在不脫離設鏈網站情況下,進入被鏈網站、從被鏈網站獲得相關信息。因此,鏈接服務也是多種多樣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斷開與侵權作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可見,被告如果沒有盡到應有的審查義務,而具有主觀過錯的情況下,權利人即使不“通知”,網站也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新華網在建立涉案鏈接前,已經審查了恒業公司與中央編譯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中央編譯出版社授權新浪網連載《奇案》的授權書等;同時,基于中央編譯出版社已出版了《奇案》正規出版物的事實,故可以認定新華網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并不具有主觀過錯,不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而且法院還查明,劉建業已經就新浪網傳播其涉案作品另行提起了訴訟,被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其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了保護。駁回其對新華網的訴訟請求,對其也是公平的。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網絡鏈接的情形非常復雜。不能一般性地認為,提供各種形式鏈接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過錯標準都是一樣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陳錦川庭長就認為:“對只是提供首頁鏈接的服務提供者而言,由于網絡上信息數量龐大,且在不斷變化、更新,故不能要求其事先逐條甄別信息、注意到信息的合法性。但事先已就被鏈接的具體信息進行了選擇、編輯和整理的深層鏈接的服務提供者來說,其就應注意到被鏈接的信息的合法性。這完全符合民法所要求的過錯判斷的原則。”
(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 張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