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01日19:11 來源:未知點擊: 次
【案情簡介】
2010年11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北京傳奇時代影視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4案。
原告北京傳奇時代影視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傳奇時代公司”)訴稱,經著作權人都梁授權,原告在全球范圍內獨家享有都梁創作的四部小說《亮劍》、《狼煙北平》、《血色浪漫》、《榮寶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有權以原告的名義向任何第三方要求相應權利。原告調查發現,被告未經授權便在手機新浪網(book.sina.cn)向公眾提供上述四部小說的在線閱讀和下載業務,原告對此進行了公證。原告曾向被告發送律師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共計26萬余元。
被告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浪公司”)辯稱,公司在前一個案子中已經支付給對方和解款,不同意對方的訴訟請求。新浪網和新浪手機網使用的都是一個數據庫。在前一個案子中,公司已經刪除了涉案作品,本案中的搜索結果是快照,是公司和谷歌合作名為“愛問”的搜索引擎結果,即使公司刪除了服務器上的相關作品,仍然可以使用搜索引擎搜索到其它網站上的作品快照。
【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亮劍》、《狼煙北平》、《血色浪漫》、《榮寶齋》四部作品的作者為楊湛(筆名都梁),在新浪公司未提出異議且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認定楊湛為四部書籍的著作人。傳奇時代公司經楊湛許可取得了涉案四部作品的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除法定許可外,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新浪公司在前述和解協議中承認未取得作者授權。故新浪公司未經權利人的許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其行為已經侵犯傳奇時代公司之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立即停止涉案的侵權行為。
即使如新浪公司所述,但此前的和解協議距本案傳奇時代公司公證取證時間亦1月有余,基于新浪公司對手機新浪網或與其他合作網站的管理、控制關系,期間新浪公司或其合作伙伴有足夠時間刪除全部作品及其鏈接。而對于新浪公司辯稱的因之前新浪網讀書頻道與傳奇時代公司因使用上述4部小說已達成了和解意見,故不應當再次賠償的主張。法院認為,新浪公司的和解協議是針對新浪公司在新浪網上使用涉案作品而進行的,不包括本案中通過手機登錄網站之行為。
最后,法院綜合考慮新浪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以及涉案作品的內容、市場影響力、公眾使用手機全文閱讀的可能性等因素酌定,新浪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42800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點評】
一機在手,隨時隨地盡享閱讀樂趣的手機閱讀漸成風潮,用手機讀小說已成為很多人的生活習慣,但可能沒有人會注意到手機中的這些小說也會引發著作權糾紛。
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提供系統緩存服務的免責條件之一是在原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涉案作品時,應根據技術自動刪除系統緩存。本案中,新浪公司已于前案和解后刪除了涉案作品,相應的緩存亦應不存在。因此,新浪公司辯稱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在互聯網版權領域,提供搜索服務都應當遵循一個重要原則,即“鏈接不替代”。無論是當前的網絡快照、深層鏈接還是垂直搜索技術,搜索結果均不可替代來源網站上的內容,否則將會損害權利人的利益。如搜索服務商通過快照的形式,將原有網站的點擊量劫取,在增加了自己的點擊量的同時,替代了原有網站,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在互聯網版權領域,提供搜索的技術,一般來說應當是開放式搜索,即對于搜索的結果不加干涉,這也是技術中立原則的延伸,但是如搜索服務提供商對于搜索結果進行干預和控制,將會存在損害權利人的可能性。例如搜索引擎將各種資源不加以區分,一律進行整理、編輯后以快照的形式向公眾提供,則公眾獲得作品的途徑將會增加,無須從內容提供網站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