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04日13:08 來源:中國藝術報點擊: 次
◆近年來北京司法系統受理的侵犯改編權案件的總體情況和發展態勢?
近年來,知識產權案件總體數量一直居高不下,且呈現遞增的趨勢。就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來說,僅2014年全年就達到20000件以上,其中涉及著作權的案件有近9000件。據不完全統計, 2000年以來北京法院共受理涉及改編權的案件500件左右。所以,相較于知識產權案件和著作權案件的數量來說,改編權案件的數量并不是很大,且這幾年比較平穩,沒有大的起伏,屬于較常規案件。
從北京法院已審理的改編權案件來看,主要涉及的是不同藝術形式作品間的改編,如將文學作品改編成影視作品(例如《我是太陽》訴《激情燃燒的歲月》案),將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編成話劇(例如《老男孩》案),將短篇小說改編成長篇小說(例如《潛伏》訴《地下,地上》案)等。
◆藝術家的作品遭遇抄襲后,在舉證環節應做哪些工作?
從舉證的邏輯順位來看,藝術家首先應該證明自己的權屬,包括主張著作權的作品是什么,什么時間創作完成,是否有創作底稿,作品署名是什么,是否發表,在哪發表。其次,應將涉嫌侵權的作品與其作品進行比對,找出哪些部分與自己作品相同或者構成實質性相似,這部分工作量比較大,但對于案件定性即是否構成侵權、侵犯的是著作權中的哪個權項、賠償數額的確定等都是至關重要的。再者,還要證明上述比對結果中的相同或相似部分是屬于自己獨創的表達。當然,如果藝術家的作品沒有發表,還應當證明被告有接觸到其作品的可能。
這里特別要指出關于賠償舉證的問題。《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如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司法實踐中,權利人損失的證據可以提供其作品銷售量減少等相關證明,被告獲利的證據可以從涉嫌侵權品銷售數量和銷售價格等方面進行舉證。
◆藝術家在作品尚未發表時,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避免被抄襲、剽竊?
著作權侵權的判定在司法實踐中掌握的是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標準。所謂“接觸”,是指在先作品可為公眾獲得,或者由于某種特殊原因,使在后創作者有機會獲得該作品。“實質相似”是指在后作品與在先作品在表達上存在實質性的相同或近似,使讀者產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賞體驗。當同時符合“接觸”和“實質相似”兩項標準時,可以認定在后創作的作品構成了對在先作品的剽竊。
如果作品沒有發表,藝術家應當有意識地采取措施盡量減少別人接觸到其作品的機會。例如,對手稿、電腦進行加密等,嚴格限制知悉作品內容的人員范圍,避免在不必要的場合或者向不特定的人群介紹作品內容等。
◆如何幫助藝術家正確理解《著作權法》 “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的基本原則?
“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這句話實際上是表明了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什么。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制度所保護的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現,而非思想本身。然而,無論在理論或司法實踐中,思想與表達的界限劃分始終沒有統一的標準,需要在具體個案中進行區分。
在文學創作中,作品的構成元素包括思想、人物、情節、場景以及語言等。這些元素由抽象到具體,形成一個以思想為核心逐層向外輻射的作品體系。因此,“思想”與“表達”在很多情況下都處于混合狀態,特別是人物、情節、場景這些非字面的創作元素。法院在進行思想與表達區分判斷時,特別是對于如何判定文學作品中處于“模糊區”的創作元素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時,一般會以抽象性和獨創性為判斷標準進行具體衡量,通常越抽象越接近于“思想”,越富于獨創性越接近于“表達”。其中對于獨創性的把握突出創作元素的個性特征。
◆從法官的角度談談其他能夠幫助藝術家依法維權的好經驗、好做法。
首先藝術家要有維權的法律意識。文人往往怕麻煩,愛惜名譽,不愿意和官司牽連上,其實通過訴訟依法維權是一條重要的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路徑。其次,藝術家要充分發揮藝術領域的各種社團組織的民間調解作用。當糾紛發生時,本領域的相關組織進行的調解往往能夠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認同。第三,藝術家在進行藝術創作時要有意識保存證據。最后,我還想談的一點是,法治中國的建設離不開藝術家的貢獻,期待藝術家秉承藝術創新的理念,為社會貢獻更多的精神財富,也為社會公眾貢獻更多的具有法律價值的文藝作品。